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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
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
(一)工业企业

1、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;

2、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,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;

3、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。

(二)商贸企业

1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;

2、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;

3、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;

4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;

5、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,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;

6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,人员在50人以上,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;

7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(属于本条第(四)款范围的除外)。(注:根据市局其他文件,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)

(三)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。

(四)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,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。
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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